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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热点问题 解答
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根据《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相关假期以及工资怎么计算?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应视同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经与职工协商,统筹安排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如何依法安排加班?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人社部在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进行治疗的工资待遇标准是什么?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扬州社保代缴服务流程:
1、初步咨询:接受客户咨询,解答客户问题,初步建立合作意向;
2、业务洽谈:跟进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洽谈合作事宜;
3、确定外包类型: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外包类型及相关服务事项;
4、签订外包协议:根据外包类型进一步协商协议条款,签订外包服务协议;
5、开展外包服务: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工作档案、法律咨询等。6、履行外包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提供相应服务,结算相关费用。
扬州社保代缴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全国连锁、集团化运营的大型人力资源公司。总部位于广州,全国共分华南、华北、华东、华西、华中等五个大区,网点遍及中国大陆31省市。
联系: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曾先生 13609029349 QQ14211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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